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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盘后,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纷纷发布通知称,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对交易所部分期货和期权交易收取申报费。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能会对量化高频交易以及短线投机客户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增加其交易成本,但对于长线投资者和套保客户来说,影响微乎其微。
多家期货交易所行动
7月19日盘后,广期所发布关于对工业硅、碳酸锂期货和期权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称,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广期所将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起,对工业硅期货、工业硅期权、碳酸锂期货和碳酸锂期权的交易收取申报费。
申报费按日、按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月份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月份的申报费=Σ(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当日在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月份上各档位的信息量×该档位收费标准)。
其中,信息量=下单、撤单、询价等交易指令笔数之和。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下单笔数-1。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某日在某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月份上有信息量但无成交,则当日在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月份上其报单成交比(OTR)视为大于2。上述信息量包括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属性的指令、市价指令产生的报单和撤单笔数。同日,郑商所也发布关于对部分品种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称,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24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对部分品种交易收取申报费,具体如下:其中,期货品种申报费根据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在期货合约上的报单成交比(Order to Trade Ratio,OTR)所在区间以及信息量分梯度计算;期权品种申报费根据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在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报单成交比所在区间以及信息量分梯度计算。大商所也发布关于对部分期货、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的通知称,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对聚氯乙烯、聚丙烯、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焦炭、焦煤、粳米、玉米淀粉、鸡蛋、胶合板、纤维板期货合约及全部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其他期货合约申报费维持不变。 申报费按日收取,期货合约申报费按合约统计,期权合约申报费按合约月份统计。各期货、期权合约收费标准如下: 合约申报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当日在合约上各档位信息量×该档位收费标准)。 信息量=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报单笔数-1。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有成交报单笔数等指标合并计算。从上述几份通知的适用对象来看,上述几家交易所均表示,对部分期货、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适用对象为当日期货、期权合约上信息量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其中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对于期权收取申报费的做法,上海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收取期权申报费是行业惯例,一方面申报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收取申报费便于期权业务的信息统计,更有利于强化监管效能。“由于期权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前期为扶持业务发展,交易所采取了减收或者免收的方式。随着业务量趋于正常,交易所恢复正常收费。”景川表示。对于期货收取申报费,景川表示:“交易所收取期货申报费,相当于增加期货交易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高频交易以及量化交易产生一定影响,这符合监管对于高频交易限制的原则。”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程小勇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对期货和期权交易收取申报费的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量化高频交易会受影响,今年以来监管倾向是引导其操作低频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于短线投机客户来说,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进而实现引导期货市场回归对冲企业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对于长线投资者和套保客户来说,收取申报费的影响微乎其微。7月3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以单边计算,2024年上半年,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34.60亿手,累计成交额为281.51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43%和增长7.40%。